您的位置-首页-环保督察专栏
 
长春市群众信访举报转办和边督边改公开情况一览(第27批)
来源:绿园发布    作者:    时间:2017-09-19 【字体:  】 【关闭

 

(第27批  2017年9月16日)


序号  1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

举报人及其他群众曾多次向督察组反映,二道区恒大御水庄园小区居民经常能在夜间闻到一股类似煤气泄漏的味道一事,新闻媒体两次公布的结果为“经市环保局二道分局排查,该小区附近的养鸡场和垃圾场已取缔,嘉路喜工厂于2015年停产,小区居民闻到的味道并不是嘉路喜工厂排放的。”举报人提出以下几点异议:

1、小区居民听嘉路喜工厂的工作人员说,该厂并未在2015年停产,而是在督察组进驻吉林省前才给工人放假;

2、该种气味是定时定点排放的,在举报期间约有一周左右时间,小区内没有闻到这种味道;

3、9月3日和4日夜间,小区内又闻到此气味,说明问题并没有得到解决;9月5日晚小区业主群内讨论此事后,当晚没有闻到此气味。

半个月前,小区业主群内讨论此事较为积极的业主曾被嘉路喜工厂恐吓,且嘉路喜工厂和二道区政府已经调查了该业主的姓名、家庭住址及工作信息。有二道区政府工作人员在该小区居住,此人劝说讨论此事积极的业主,让其放弃举报行为。举报人怀疑当地政府有袒护企业之嫌,要求彻查此事。

另外,莲花山管委会对面花海旁有一养牛场,散发恶臭味,污染周边空气;举报人要求取缔该养牛场。

行政区域:

二道区、莲花山

调查核实情况:

第一个问题:关于恒大御水庄园小区异味问题与第15批2611号案件重复,信息已公开。

第二个问题:经查,信访反映养牛场为长春市二道区洪伟养牛农民专业合作社,位于岗子村西曹屯,成立于2008年。现存栏奶牛83头、黄牛5头、马3匹、绵羊173只,2013年4月与吉林省建设集团达成了牛羊粪收购协议,每5天清运至吉林省建设集团大棚用作有机肥。该养牛场紧临花海,距离莲花山管委会300米,花海游客及管委会工作人员均未闻到有“恶臭味”,但不排除有气味散逸到1公里外的恒大御水庄园小区。信访反映问题属实。

处理和整改情况:

第二个问题:该区域2017年7月被划为畜禽养殖禁养区,莲花山管委会印发了《畜禽养殖禁养区养殖场关闭搬迁工作实施方案》,计划在2017年底前完成关闭搬迁。

序号  2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

农安县伏龙泉镇房身沟村6队的6公顷林地被村委会承包给刘某某,刘某某没有按照要求退耕还林,而是毁林种玉米。举报人要求村委会将该林地收回,重新发包栽树。

行政区域:

农安县

调查核实情况:

经查,信访反映问题地块位于农安县伏龙泉镇房身沟村,属于四荒地,面积6.1395公顷。该地块属于2000年5月10日高某某与房身沟村签订土地承包合同范围内,该合同标的是现有5公顷林地,树木12500棵;2002年4月12日,刘某某从高某某手中流转了这份土地承包合同,该林地林种为水土保持林,不在退耕还林范围内,且无毁林现象。在刘某某承包的5.4公顷林地外,还有6.1395公顷四荒地没有造林,当地群众证实,该地从未栽过树,也不存在毁林种地现象,目前该四荒地已被刘某某耕种。对此,伏龙泉镇、房身沟村及伏龙泉镇林业站多年来一直在敦促造林,因刘某某与该村村民就该地有合同纠纷多年,先后经农安县法院、市中级法院和省高法判决,判决定性为“四荒”地而非林地,且刘某某合同有效,因此村委会不能收回重新发包。信访反映问题不属实。


是否属实:

不属实


序号  3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

绿园区迎春南路车城名仕花园三期附近的汽车厂5号门大院,院内有多个生产车间,生产期间排放废气,严重污染周边环境;其中铸造车间最为严重。举报人称,自督察组进驻吉林省以来,该处各生产车间已没有废气排出。

行政区域:

市环保局

调查核实情况:

经查,信访反映的汽车厂5号门位于长青路南端,附近有中国第一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红旗分公司、一汽解放汽车有限公司变速箱分公司、一汽铸造有限公司特种铸造厂等3家单位,均正常生产。经监测,2017年上半年3家单位排放废气均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相关限值要求。长春市环保局9月7日现场检查,车城名仕花园三期内无异味和废气污染情况。根据以往检查判断,信访反映的废气污染问题主要由一汽铸造有限公司特种铸造厂产生,该厂属黑色金属制造业,该厂熔化、球化、浇注、钢水转运等工位产生的废气收集效果差,不能全部进入除尘设备处理。该厂主要产品毛坯曲轴8月的产量是1502吨(7月产量是1517吨),不存在中央环保督察组进驻后停产的问题。信访反映问题部分属实。

处理和整改情况:

2017年7月,长春市环保局责令该厂采取措施,提高对熔化、球化、浇注、钢水转运等工位烟气的收集处理,并处罚款。目前,该厂已完成部分熔化、球化工位烟尘的收集处理整改工作,该厂5号门附近车间排放废气全部整改工作,2017年12月末全部完成。

序号  4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

2015年5月24日至5月31日期间,中石化东北油气分公司在没有任何手续的情况下野蛮施工,损毁农安县三盛玉镇西合堡村刘某某承包的防风林内800余株树木。举报人曾多次向当地林业部门反映至今无果。

行政区域:

农安县

调查核实情况:

经查,信访反映林带位于三盛玉镇西合堡村大辛店屯西小学前公路两侧,属该村1林班85号小班。2009年,西合堡村计划把该土路修成水泥路,当时用推土机把原路面上多余的土推至路两侧树地边上,因路没修成,该土一直在此堆放。2015年,中石化东北油气分公司取得相关手续后在该村建成气站并开始运气,因土路不好走,便用钩机将原路面两侧的土钩回垫道,因该土在此堆放时间过长,土堆中生出一些新根,土钩走后,便有一些表根裸露在外,也有表根受损现象,对树木生长可能有影响,但并无大碍。2015年,该林带另有8棵风倒树,树干被刘某收回,树冠被其他村民捡走。刘某因树根裸露,曾与该公司协商赔偿事宜,没有达成一致,至今未果。现林地林木保存现状正常,且刘某从未向任何林业部门反映过此事。

是否属实:

不属实
序号  5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

农安县农安镇西5里界大队八里铺3社屯有一红砖生产企业,自2011年建厂至今无任何手续,生产期间产生的粉尘及噪声和运输车辆产生的扬尘及噪声严重扰民;该砖厂使用原土时挖坑面积超过10万平方米,深达20多米,严重破坏生态环境;举报人曾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无果。举报人称督察组进驻吉林省后该村村民通过当地邮政邮寄的举报信都被农安镇政府给扣押了,只能到长春市邮寄举报信。

行政区域:

农安县

调查核实情况:

经查,信访反映砖厂是农安县宏扬空心砖厂,2012年该厂免烧空心砖项目取得环评批复,一直未申请环保验收,有工商执照,成立于2013年10月,现生产红砖,无环评手续,属工艺改变,信访反映问题属实。

经查,该厂正常生产时,烘烧车间燃用散煤,工艺废气无组织排放,相关生产环节粉尘、噪声存在污染。目前,该厂停产,不具备监测条件,不能界定噪声及粉尘是否超标。该单位如恢复生产,农安县环保局将对其开展监测,如超标排放,依法处理。农安县环保局已责成该砖厂将露天堆放的黄土、煤矸石进行苫盖,目前该砖厂已整改完毕。信访反映问题属实。

经核实,该厂院内现有2处原珲乌高速长春至松原段临时用地取土形成的大坑。该厂在2处坑内取土行为,经测绘面积为900平方米,并非信访所称超过10万平方米。农安县国土局责令其立即整改,非法取土的位置目前已回填,恢复了土地原状。信访反映问题属实。

经农安县纪委监察局调查,信访反映“举报信被农安镇政府扣留”不属实。

处理和整改情况:

农安县环保局9月7日和9月9日先后向该厂下达《停止生产事先(听证)告知书》和《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要求该厂停止生产,并处以罚款。该厂目前已停产。农安县国土局于9月7日对该厂下达《补办用地审批手续通知书》,限其立即补办用地手续,停止一切生产活动。

农安县人民政府于9月13日下发文件,决定由农安县国土局牵头,农安县事涉各部门配合,依法关停农安县宏扬空心砖厂粘土砖生产。

序号  6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

九台区莽卡满族乡江西村有人在松花江肆意挖沙、砍伐江边树木,破坏生态环境。

行政区域:

九台区

调查核实情况:

经查,九台区莽卡满族乡江西村渡口处有两家采沙场,上游为九台区成双砂场有限公司,年开采量为1.3万立方米;下游为何斌沙场,年开采量为2.0万立方米。两家采沙许可证有效期为2017年5月10日-2017年12月31日。何斌沙场自2009年停产至今(主要设备完好),九台区成双砂场有限公司因禁采期而处于停产中,两家沙场均不存在违法采沙问题。松花江河道采沙只允许河采,不允许岸采。经查,沙场所处位置未占用耕地,无违法占地行为;沙场地块不是林地,未发现砍伐树木迹象;两家沙场位于松花江左岸滩涂之上,在洪区内,属合法开采。信访反映问题不属实。

是否属实:

不属实

处理和整改情况:

九台区莽卡乡政府及各部门将加大对两家采沙场监管,避免出现信访反映问题。

序号  7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

一是2015年朝阳区卫生队把各街道的生活垃圾运至大禹成邦暂未开发处(分水屯前面),并用钩机挖出深达1米、占地500平方米的大坑,将垃圾全部填埋。

二是长春市大禹成邦开发公司将所有建筑垃圾都运至分水屯前面,堆积如山,严重影响周边居民的正常生活。举报人曾多次向市政府反映无果。

行政区域:

朝阳区

调查核实情况:

第一个问题:经查,2015年9月,朝阳区运输管理处与大禹城邦公司协商,曾暂用过此地块靠近卫星路一侧约1000平方米的场地,用于居民装修垃圾(非生活垃圾)中转场,建筑垃圾日产日清,约一周后该中转场被停止使用,朝阳区运输管理处已将场地彻底清理,该区域现为一片长满野草并苫盖绿网的平地。信访反映问题不属实。

第二个问题:经查,该地块自被列为长春市棚改地块至今,目前仍剩余未拆迁住宅24户,导致该地块项目近十年未能开工建设。该地块征拆后,建设单位为平整土地,将多余土方(非建筑垃圾)堆放于地块东侧,用于今后施工回填使用避免二次倒运。土方长约100米、宽约80米、高约3米,约有土方30000立方米,现已被未拆迁户种上庄稼。大禹城邦公司表示如该土堆影响周围环境,该公司可以随时将此土堆运走,确保周围环境不受影响。经核实,以前未曾接到过类似举报。信访反映问题不属实。

是否属实:

不属实

序号  8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

德惠市天台镇佟家村有范某某和侯某某2家养猪场,将猪粪堆在学校门口,臭气熏天,污染周边环境,影响学生身体健康;该村有类似的养殖场共45户,猪粪随处倾倒,污染附近40多个深水井,存在村民饮水安全隐患。

行政区域:

德惠市

调查核实情况:

经查,天台镇佟家村范某某和侯某某在自家院内建猪舍养猪,范某某家生猪存栏63头,侯某某家生猪存栏32头,2户养殖户粪污做到了日产日清,转运到自家农田堆肥堆放,现场未发现随意倾倒的猪粪堆。信访所指学校为天台镇佟家村小学,在小学周边未发现猪粪堆,学校附近闻不到明显的臭味,信访反映“臭味熏天、污染周边环境、影响学生身体健康”问题不属实。

佟家村现有非规模化养猪户46户,存在粪污清理不及时、乱堆乱放异味扰民问题。佟家村2012年已实施农村安全饮水工程,现有深水井2眼,村民饮用自来水。2017年9月8日,经德惠市自来水公司对佟家村自来水水井水质取样检验,水质各项指标合格。信访反映问题部分属实。

处理和整改情况:

9月8日,德惠市天台镇政府对佟家村内清理不彻底的粪污集中清理。9月10日,粪污全部清理完毕,转运至各养殖户自家农田堆放还田。天台镇畜牧站对清理后区域铺撒生石灰消杀灭菌。天台镇政府开展环保宣传教育,引导养殖户对养殖粪污日产日清,佟家村委会安排专人进行巡查,防止粪污扰民问题发生。

问责情况:

约谈2人。

序号  9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

一是德惠市松江镇罗全坨子村村支书闫某某在茶条村3社的鱼池非法开采沙石,导致河床下降,生态遭到破坏。

二是茶条村5社与11社松花江交界处,有几家非法采石场,将松花江一支流的河汊子回填拓宽70米,影响行洪,雨季造成下游150垧农田庄稼被淹绝收。

三是茶条村村支书刘某某,在茶条村7社南边的水渠边,非法砍伐杨树390棵。

四是茶条村10社沈某某,于2008年将东何家屯和西何家屯部分村民13万平方米公共用地,私自改为耕地种玉米,在泄洪区内私建防水坝,严重破坏生态环境。举报人曾多次向镇政府反映无果。

行政区域:

德惠市

调查核实情况:

第一个问题:经查,松花江镇茶条村3社鱼池是历史形成的,茶条村于1982年将该鱼池承包给3社社员姜某某,承包期限50年;2015年,该鱼池转包给罗全坨子村2社社员闫某某经营至今,信访反映的闫某某并非该村村支部书记。由于鱼池多年淤积,底部不断抬高,影响池鱼越冬,闫某某于2016年、2017两年间,对鱼池底部进行清理,清理出泥沙用于茶条村和罗全坨子村田间道路维修、困难户建房以及2017年防汛护堤,剩余泥沙堆放于鱼池周边,所有沙土全部无偿提供,不属于违法采沙行为。该鱼池两端连接排水沟渠,不在河道内,不存在河床下降问题,信访反映问题不属实。

第二个问题:经查,德惠市松花江镇茶条村5社与11社境内松花江河道内共有采沙场4处,分别是德惠市铭格砂石有限公司、闫某某沙场、德惠市吉源砂石有限公司、张某某沙场,开采范围为黄鱼圈可采区。4处沙场均有《吉林省河道采砂许可证》,开采量均在批准量控制之内,并且开采作业面在规划许可范围内,并严格执行主汛期(7月1日至8月31日)禁采的规定,不存在非法采沙问题。位于四处沙场下游有一条松花江支汊,四家沙场为了方便沙石运输,对沿松花江边临时便道进行了维修,并对下游松花江支汊进行了部分回填。非主汛期便道未阻碍松花江支汊水流。今年主汛期前,四家砂场已将便道拆除,保证洪水安全下泄,不存在阻水问题。上游支汊入河口处因采沙造成拓宽,实际上有利于洪水下泄。松花江镇茶条村部分耕地位于松花江行洪区内,防洪标准极低,2017年松花江流域发生较大洪水,造成该村100余公顷耕地被淹,与河道采沙无因果关系。信访反映问题不属实。

第三个问题:经查,刘某某于2008年7月到2012年7月任松花江镇茶条村村支部书记,2012年7月至今任茶条村副书记。茶条村7社南边的水渠边杨树于2008年经德惠市林业局批准进行了低效林改造采伐,采伐面积0.67公顷,采伐蓄积72立方米,原木出材48立方米。采伐后茶条村计划在该处修建沙石路,待道路修好后进行更新造林,目前没有恢复林地。信访反映问题属实。

第四个问题:经查,沈某某系茶条村10社村民,所耕种土地位于东何家屯和西何家屯屯西沐石河河道内,面积约11万多平方米,此地块原为河道荒滩,不在土地台账内,不是集体土地;沈某某2008年开垦耕种至今,为防止该地被淹,沈某某在滩地周围修建挡水民堤,民堤长1200米,平均高1.5米。此前松花江镇政府未接到过关于此事的投诉。松花江镇水管所已将民堤阻水问题上报,德惠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河道水域岸线侵占问题,于6月30日印发了《德惠市全面推行河长制实施方案》,明确加强水域岸线管理,严格水域岸线生态空间管控,依法划定治河工程保护范围和河流水域岸线管理范围。信访反映问题部分属实。

处理和整改情况:

第一个问题:德惠市松花江镇政府已责成闫某某将清理泥沙设施立即移除,堆放沙土全部清理,恢复鱼池周边原貌,并责成茶条村对该鱼池加强监管。

第二个问题:德惠市水利局将进一步加强河道采沙管理,协调多部门建立联合执法机制,保障防洪安全和生态安全,促进沙石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

第三个问题:德惠市林业局责令松花江镇茶条村于2018年春将该地恢复造林,并处以罚款。

第四个问题:因目前汛后水位偏高,清障机械无法进行作业。按照《德惠市沐石河河道清障实施方案》,德惠市政府将在2017年秋季对沐石河违规修建阻水民堤进行集中清理,确保河道行洪安全。

问责情况:

党内警告1人。

序号  10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

长春市环保局在2014年小锅炉整治工作中临时推出的醇基燃料锅炉,既不在国家产业名录里也没有相应的技术标准,实际使用过程中废气排放不达标,远远超过国家排放标准,严重污染大气环境;这种醇基燃料目前没有固定的货源和渠道,仅由一些锅炉供应商和投机商,在市区内多个隐蔽车库和闲置厂房内,用工业酒精和化工原料进行勾兑制成。

行政区域:

市环保局

调查核实情况:

经查,长春市淘汰燃煤小锅炉工作方案提出“在集中供热管网或者天然气管网不能覆盖的区域,可以改用电、生物质成型燃料或者其他新能源”。其中,其他新能源就包括醇基燃料,不是临时推出的,醇基燃料未明确列入国家产业名录,但有国家标准,即《醇基液体燃料》,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信访反映问题不属实。

2015年,在市安委会办公室的督导下,绿园区、宽城区、二道区和有关部门查处取缔6处非法生产、储存醇基液体燃料的窝点。2016年至目前,市安委会未接到涉及非法生产经营醇基液体燃料的投诉举报。信访反映问题部分属实。

2017年9月10日-12日,长春市各级质监部门在辖区摸排检查中没有发现醇基液体燃料生产企业和勾兑加工点方面的线索和信息,以往也没有接到有关醇基液体燃料生产企业和勾兑加工点方面的投诉举报。信访反映问题不属实。

处理和整改情况:

长春市安监、工商、质监等部门将依法对从事生产、经营和使用醇基燃料的企业进行检查,加大检查力度和频次。对未取得工商执照或者超许可范围从事醇基液体燃料生产经营,不符合安全生产经营条件,生产经营产品质量不符合标准要求等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序号  11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

农安县炼油厂的液化气充装站和输送管线距民房太近,存在安全隐患;该厂生产期间排放废气,污染周边空气;设备及运输车噪声扰民;排放生产废水污染土壤和地下水,经县环保部门实地取样检测,厂区附近的地下水污染严重,不适合人畜饮用,致使居民无水可饮;垃圾就地掩埋,气味难闻;该厂高压电线距民房太近,存在安全隐患。举报人要求解决居民饮水问题,并责令该厂搬迁。

行政区域:

农安县

调查核实情况:

经查,该公司液化气充装站已停用多年,液化气经气分装置分离成丙烯、丙烷,现今丙烯、丙烷已按照国家安全生产要求改用万向节充装系统进行充装。院内输送管线与民房安全距离满足《输油管道工程设计规范》中不小于5米的要求。信访反映问题不属实。

农安县环保局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该公司无组织排放废气、厂界噪声进行了现场检测,符合相关标准限值要求。农安县交管部门现场调查发现有运输车辆出入时有鸣笛等交通噪声。

经采样检测,生产废水各项污染物排放符合《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要求;周边居民家菜园、田地土壤符合《食用农产品产地环境质量评价标准》中评价指标限值。信访反映问题不属实。

该公司固体废物分为两种:一般固体废物,包括炉渣和生活垃圾,炉渣日产日清,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收集处置;危险废物,主要是含油污泥,有专门的储存场所并有危险废物标识,定期送到吉林省蓝天固废处置中心处置,签有处置协议和转运联单,信访反映“垃圾就地掩埋”问题不属实。

该厂高压线为10kV炼油线,为绝缘导线。经测量,高压线与最近民房的垂直距离在最大计算弧垂情况下为3.2米。远高于《10kV及以下架空配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中相关规定,不存在安全隐患。信访反映问题不属实。

9月8日农安县卫计局对该厂北侧3户居民水井采样检测,有2户总大肠菌群指标超标,有1户总大肠菌群、菌落总数和总硬度3项指标超标。无法判定该区域水质与企业有关。该厂生产废水处理达标后经地下管道排入二道河子,固体废物处置规范,不存在污染地下水问题。

处理和整改情况:

针对交通噪声问题,农安县交管部门将对此路段加派警力,整治交通秩序。

针对该公司附近部分居民没有安装自来水,水井水质超标问题,农安县自来水公司已确定管网改造方案,由于现在地下水位过高,现阶段无法施工安装自来水,在水位下降后才可安装,入冬前改造完毕。

序号  12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

农安县三岗乡开巨唐村毁坏100多垧草原改为农田,破坏生态环境。

行政区域:

农安县

调查核实情况:

经核实,信访反映问题地块位于农安县三岗乡二巨堂村,总面积32.78公顷,其中盐碱地21.14公顷,其他草地11.64公顷,属未利用地。调阅《三岗乡二巨堂村土地利用现状图》查证,该村没有草原。经现场实地勘测,该地块有部分土地零星整理,进行庄稼种植,面积约为2公顷,村委会依规进行管理,其余地块依然为盐碱地和其他草地,无作物种植。对该地块的耕种属于开垦整理荒地综合利用,没有破坏生态环境,信访反映问题不属实。

是否属实:

不属实

序号  13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

辽源市福阳汽车报废有限公司、一汽汽车集团、长春亿北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有限公司、长春市佳和汽车修配厂、长春雪润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长春分公司、太平洋保险吉林分公司等7家企业,在车辆制造、拆解、维修过程中产生的废旧汽车蓄电池、废旧汽车尾气净化剂、废机油、废制冷剂等危险废物均未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随意堆放和出售,严重污染周边环境。

长春市报废汽车回收中心、吉林省报废汽车回收中心、一汽集团公司长春综合利用有限公司、一汽汽车集团、长春市通洋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等涉及车辆改造、拆解、维修等行业,在废旧汽车蓄电池、废机油、尾气净化剂、制冷剂等危险废物管理上存在违法违规行为,随意堆存、出售危险废物,造成环境污染和安全隐患,举报人要求相关部门加强危险废物的规范化管理。

行政区域:

市环保局

调查核实情况:

2017年8月22日,长春市环保局现场检查,一汽汽车集团涉及车辆拆解的单位只有一家,即长春一汽综合冠通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有限公司,有环保手续。该公司处于生产状态,2017年未进行车辆拆解工作。该公司拆解车辆产生的危险废物统一贮存在车间内的危废贮存区,危废贮存区有标识,危险废物分类贮存,无随意堆存现象,但油桶贮存处无分类贮存的标识,其他危废有分类贮存标识。该公司与一汽综合瑞曼迪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危险废物处置合同,有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现场检查中未发现该公司随意出售危险废物的情况。2017年8月28日,该公司将上述贮存的废蓄电池、废油液、废尾气净化剂转运给一汽综合瑞曼迪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处理。经核查,一汽汽车集团下属的大众公司、轿车公司、解放卡车厂、一汽丰越公司4家整车制造企业新车制造过程中用的都是配件厂家提供的新蓄电池等,如有质量问题,都由配件厂家回收更换。信访反映问题不属实。

长春市佳和汽车修配厂,有工商执照,该厂已于2013年底停业,在绿园区已无营业场所。

长春亿北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有限公司,有工商执照,有环评手续,主营报废汽车拆解。有危险废物储存场所,其中废旧汽车蓄电池、废汽油、废柴油、制冷剂、带有油污的汽车零部件统一存放,按照危险废弃物进行统一管理。2017月6月22日,该公司与吉林省厚德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签订危险废物处置合同(有危险废物处置联单),危险废物由其统一处理。该公司无私自出售危险废物行为,但存在厂区内有废油桶与生活垃圾混放的问题。目前,该企业已停产,制冷剂和含有尾气净化剂的排气管都存放在危险废物专用库房。信访反映问题部分属实。

长春雪润汽车维修有限公司,有工商执照,有环评审批手续,主营汽车维修。该公司有废机油产生,暂时存放在厂区内。目前该公司与长春正业新能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正在签订危险废物处置合同(有危险废物处置联单),合同签订完毕后危险废物由其统一处理。该公司无私自出售危险废物行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吉林分公司下属无汽车拆解和修配厂。(辽源市福阳汽车报废有限公司属于辽源市行政区内企业)

处理和整改情况:

长春市环保局要求长春一汽综合冠通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有限公司进一步加强对危险废物贮存管理,补全危险废物贮存区的分类标识。该公司将废油桶贮存处设置了分类贮存的标识,并对车间内的危废贮存区进行了全面封闭,现已整改完毕。

长春市环保局绿园分局对长春亿北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有限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公司停产,并处罚款,要求其将废油桶放置在危险废弃物专用储存场所,彻底清理废机油污染的地面,危险废物及时转移处置,规范拆解操作,限20日内完成整改,待达到环保标准后,方可恢复生产。同时,将对该企业加强日常监管。目前,该企业仍处于停产状态。

长春市环保局绿园分局要求长春雪润汽车维修有限公司在9月15日前完成危险废物处置合同的签订(包括危险废物处置联单),在合同签订前不得转运厂区内的危险废物。同时,将加强日常监管,要求该公司危险废物及时转运、建立完整台账。


来源:长春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