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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长春市绿园区第八届委员会委员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政协办公室    作者:    时间:2012-09-21 【字体:  】 【关闭
政协长春市绿园区第八届委员会
委员管理办法(试行)
 
      为充分发挥委员在政协工作中的主体作用,推进区政协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政协委员履职考评的实施
      第一条  政协长春市绿园区委员会依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规定和工作实际,对政协长春市绿园区第八届委员会委员履职情况进行考评。
      第二条  政协委员履职考评工作在区政协常委会的领导下进行。政协常委会议对政协委员履职考评工作将定期研究、部署和检查,并不断完善管理机制。
      第三条  政协委员具体履职考评工作由政协秘书长组织实施,办公室统一考评。
      (一)区政协办公室(委员管理办公室)为政协委员履职考评的常设机构。负责开发管理软件,建立区政协委员履职档案,对委员实行动态管理,并定期向常委会报告。
      (二)政协委员参加全体会议,由大会秘书处负责考勤登记;参加常委会议及由区政协组织的其他会议和活动,由政协办公室负责考勤登记;参加各专门委员会组织的会议和活动,由各专门委员会负责考勤登记,并及时报政协办公室进行统计。
      (三)政协委员提交的提案,由提案委员会负责汇总登记,并送政协办公室统计。
      (四)政协委员提交的社情民意信息,由政协办公室负责汇总登记。
       二、考评内容及细则
       第四条  区政协对委员履职情况实行量化考评。委员每年基础分100分。
      (一)提案及调研(25分):每年至少提交一份经过充分调研,个人撰写或参与调研、撰写的提案(15分),不参加不得分;两份社情民意信息(10分),每份5分。
      (二)视察及考察(20分):每年至少参加一次专委会或委员界别组织的视察调研、学习考察、走访慰问、社会实践等活动,少一次扣1分,不参加不得分。
      (三)参加活动(20分):每年参加小组活动4次以上(10分),缺勤一次扣2.5分;参与服务民生活动(10分),不参加不得分。
      (四)参加会议(15分):政协委员必须按时参加区政协及常委会安排的各类会议。
      (五)其他工作(10分):区政协临时安排的工作任务(5分);提出合理化建议(5分),没有不得分。
      (六)组织评议(10分):小组对委员履职情况进行评议(5分),区政协机关对委员履职情况进行评议(5分)
       第五条  委员履职争创一流的,给予加分:
      (一)联名提案或个人提案,被确定为重点提案的,1-2名发起人或撰稿人另加2分;被评为优秀提案的,发起人或撰稿人另加3分。此项最高加5分。
      (二)每年提交两份以上社情民意信息的,从第3份起加分(含3份),每多1份个人信息另加1分;被区委、区政府采纳的,撰稿人加2分;被国家、省、市级报刊采用的,撰稿人另加5、4、3分。不重复加分,此项最高加5分。
      (三)提案、建议案和个人事迹在区政协会上交流的,每一单项加2分。此项最高加5分。
      (四)委员自行立题调研,调研报告在《绿园之声》及市、省、国家级报刊发表的,每一篇分别加2、3、4、5分。不重复加分,此项最高加分不超过5分(东风、锦程活动组委员可向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投稿)。
      (五)参加服务民生等活动,视情况加1-5分。
      (六)为全区经济、社会事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视情况加1-5分。
       三、考评结果的使用
       第六条  区政协每年根据考评结果,对委员履职表现突出的进行表彰奖励。
      (一)对年内在单项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委员予以表彰奖励。
      (二)对年度履职表现突出的委员,授予优秀委员并予以表彰奖励。
      (三)对连续三年总分在前20名的委员,优先推荐做下一届或上一级政协委员。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有关程序撤销委员资格:
      (一)违反《政协章程》或上级和本级会议决议,情节较重的;
      (二)被开除党籍的;
      (三)被开除公职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因个人行为造成社会重大不良影响的;
      (六)依据《政协章程》规定其它应予以撤销委员资格的。
      第八条  本暂行办法自2012年3月6日起试行。